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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工作的通知

来源:乌海财政局 时间:2018-05-03 字号【 打印

乌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 2017 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工作的通知

市本级各相关预算部门(单位),各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增强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的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 2017 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29 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工作的通知》(内财监〔2018〕252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工作要求,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2018 年是开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试点

  工作的第一年,市本级各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要高度重视,统筹组织好本部门、本地区、归口管理主管部门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工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有序开展绩效自评。

(一)市本级主管部门职责。

  市本级各主管部门和各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是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市本级各主管部门应对照《2017 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清单》(详见转发通知附件1),查找本部门主管项目,依据随同中央财政下达或备案确定的 2017 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以及自治区分解下达至盟市、旗县的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市本级资金使用单位及下级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详见转发通知附件2,以下简称《自评表》)。各市、区主管部门对本级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的《自评表》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地区各项资金《自评表》,逐级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在汇总形成全市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自评表》的基础上,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格式见转发通知附件3),并将各项资金绩效《自评表》和自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归口业务科室及市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中心。

(二)区财政部门职责

  各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同级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乡镇财政部门绩效自评组织工作。对照《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清单》,查找涉及本地区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及时通知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填写、汇总、上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同时做好对乡镇财政部门绩效自评工作的组织部署,及时将自评工作组织任务下达乡镇财政部门,确保工作任务逐级落实到位。

(三)市财政局业务科室职责。

  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要组织做好归口管理主管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对照《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清单》,查找涉及本科室归口管理预算部门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及时通知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填写、汇总、上报我市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自评表》和自评报告。

二、保证质量,按时报送

  由于本次绩效自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做好时间安排,务必保证工作质量和时效。作为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市本级各主管部门和各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对自评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性负责,禁止弄虚作假。市本级主管部门于 2018 年5月7日前将《自评表》和自评报告报送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及市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中心。

三、完善考核,加强应用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各部门要将本次绩效自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的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要对绩效自评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绩效自评结果(涉密项目除外)。

附件:《关于开展2017 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工作的通知》

附件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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